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因吸毒被原秦城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1年3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秦州区***店附近以扒窃的方式,盗得吕某某玫瑰金色苹果6 PLUS手机一部(价值882.57元)。

2.2019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秦州区**超市后门附近扒窃盗得梁某某的金色vivo X9手机一部(价值711.76元)。

3.2019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秦州区光明巷中段一水果摊位处,以扒窃的方式盗得赵某某金色vivo X7手机一部(价值无法鉴定)。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

4.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天水**医院急诊大楼门口,以扒窃的方式盗得浦某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878.7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系同种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对其中一起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聂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