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5********,汉族, 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镇**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老二”、“老李”及另一名男子 (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处,假扮市政工作人员,窃取该处通讯电缆,被巡逻至此的被害单位员工余某某发现,后余报警。同日16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聂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电缆。经估价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3211.84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聂某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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