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4月23至24日,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61号被害人周某某的超市仓库,作盗窃案2起,窃得今世缘国缘淡雅白酒7箱和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箱,赃物价值人民币66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凌晨,至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61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超市仓库超的今世缘国缘淡雅白酒3箱和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箱。
2.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凌晨,至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61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超市仓库超的今世缘国缘淡雅白酒4箱和洋河海之蓝白酒1箱。
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聂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晓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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