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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大道**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同年6月15日,被告人聂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被害人袁某某开设的“**”店务工期间,在该店吧台及二楼被害人袁某某生活起居的房间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多次窃取其财物,共盗得红色苹果11手机一部、黑色LV包一个,现金14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吧台柜中钱包内的人民币200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耐克牌运动鞋一双。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聂某某退还被害人袁某某被盗人民币14000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退还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人民币200元。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聂某某时查获被盗的耐克牌运动鞋一双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视频监控截图、涉案手机照片、收款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多次作案,且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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