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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109年9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街**巷**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8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20时40分许,聂某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因会车灯光发生口角,聂某某纠集周某某对王某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进行追逐拦截。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涿州市**镇**村村北马路上,将王某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拦截后对车辆进行打砸。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砸的黑色比亚迪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1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某伙同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电话:1350338****;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电话:1593378****;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涿州市**小区,电话:177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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