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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等4人赌博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襄城县****村。因容留卖淫2017年6月2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盗窃罪2019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因赌博2020年6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2020年7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20年8月21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8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5********,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襄城县**乡**村。因赌博2020年6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2020年7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20年8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襄城县**乡**村。因赌博2020年6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2020年8月1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20年8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1********,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现住襄城县**乡**村。因赌博2020年6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2020年8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20年8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先后五次在襄城县茨沟乡聂庄村、小孙村、茨东村、铁刘村、沟刘村等地,组织多人采用麻将“推饼”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6000余元后分肥。2020年6月29日下午18时许,四人又在襄城县茨沟乡聂庄村聂某甲家组织多人以麻将“推饼”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时,被襄城县公安局特殊警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45960元、麻将饼等赌具若干。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7200元,孙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 麻将饼等赌具暂扣于襄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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