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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以其能够办理部队驾驶证和办理职业技能证书为由,先后骗取多人钱财共计294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账。其中,于2018年11月份以办职业技能证书为由骗取赵某某1400元;以办部队驾驶证为由,于2019年2月骗取张某某6000元,于2019年4月骗取孙某某22000元。案发后,该全额退还三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陈述;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聂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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