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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号,现住地天津市武清区**园**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某于2009年起在本市河西区居然之家欧派橱柜任设计师,2019年4月1日离职。2019年1月至4月,聂某某利用其欧派橱柜设计师的身份骗取客户的信任后,以虚构的可以帮客户购买低价的家具、电器、装饰材料等事实,诈骗三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8132元。

2019年1月,被告人聂某某因帮被害人张某某丈量橱柜与其结识,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定购低价的家具、电器和装修材料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8800元,并将所得赃款交给其前夫王某某用于购买便宜的房屋。后经被害人张某某催促,被告人聂某某为其安装一套价值6950元的厨具,并于2019年3月28日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

2019年2月,被告人聂某某因帮被害人吕某某丈量橱柜与其结识,在取得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吕某某定购低价装修材料为由,向被害人吕某某提供虚假的供货商订单,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8282元,并将所得赃款交给其前夫王某某用于购买便宜的房屋。后经被害人吕某某催促,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7至8月份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聂某某因帮被害人杨某某丈量橱柜与其结识,在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定购低价家电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将所得赃款交给其前夫王某某用于购买便宜的房屋。后经被害人杨某某催促,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6至9月份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2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吕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聂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周某某、邱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若退赔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其他材料一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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