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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广水市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聂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等车辆手续及伪造的房产证等手续,骗取他人信任,以借贷的方式,向多人、多次诈骗钱财。至案发,被告人聂某某共诈骗作案九起,使用上述方法共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除去骗款时扣除利息共计5.6万元外,被告人聂某某实际骗得他人现金人民币112.94万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聂某某持伪造的鄂D*****金色“宝马520”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车辆手续,用该轿车作抵押,以2分月息从被害人胡某某(男,51岁,住广水市**办事处**路)手中骗得借款人民币20万元。次年5月,该宝马车被一贷款公司开走,胡某某到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后得知,被告人聂某某向其抵押借款的“宝马”车手续属虚假伪造,即要求被告人聂某某偿还借款。被告人聂某某无法还款,遂再次租赁了一鄂S*****黑色“朗逸”轿车交给了胡某某。后该逸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此车属租赁公司所有,胡某某才得知受骗。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聂某某以一白色“福特翼虎”越野车作抵押,以4分月息从被害人匡某某(男,47岁,住广水市**医院)手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按约定利息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4000元后,匡某某实际付给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9.6万元。当年,被告人聂某某偿还该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余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在匡某某的催要下其无法偿还,其即再次租赁广水市人曹某某的鄂A3****白色“起亚”车轿车交给匡某某继续作抵押,同时叮嘱曹某某不要告诉匡某某此车是租借他人的。此后曹某某因无法得到租金,遂到匡某某居住地将该车直接开走,匡某某得知受骗,多次打电话找被告人聂某某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人聂某某始终不还,四处躲避,直至案发。

3、2018年5月13日,聂某某持伪造的鄂A*****“福特蒙迪欧”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等手续,以6分的月息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韩某某(男,30岁,住广水市**办事处**社区),并从其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11万元,同样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6600元后,韩某某分两次付给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10.34万元。当月月底,被告人聂某某再次持伪造的广水市应山县**乡**社区**山**号处**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以6分的月息将该房产抵押给韩某某,从其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聂某某实际所得人民币9.4万元。后鄂A*****“福特蒙迪欧”轿车所属的租车公司找到该车时,韩某某得知被告人聂某某给其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及房屋手续均为虚假伪造,即电话联系被告人聂某某,其手机关机、躲避还款直至案发。

4、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持伪造的鄂D*****“宝马520”轿车的行车证,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丁某某(男,33岁,随州市**区人),并以月息人民币7000元从其手中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同样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7000元及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后,丁某某从银行转账付给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14万元。后丁某某欲将该车卖掉,办理相关手续到相关部门查询得知,该轿车的车辆手续系虚假伪造,此时被告人聂某某手机已关机,丁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5、2018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持伪造的广水市应山县**乡**社区**山**号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手续,以5分的月息从彭某某(男,38岁,住本市**小区)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15万元,彭某某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付给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14.2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聂某某除中途支付彭某某2个月利息人民币1.5万元后,即不予归还本息,且联系不上,不知所踪。彭某某得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6、2018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持伪造的红色鄂A*****“VOLVOL”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行车证,以该车作抵押,以5分的月息从彭某甲(男,43岁,住本市**小区)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彭某甲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1万元后,实际付给其人民币19万元。后该车被一汽车租赁公司开走,彭某甲以为该车被盗,被告人聂某某也无法联系,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才得知受骗,该车车辆手续系虚假伪造。

7、2018年7月,聂某某持伪造广水市应山县**乡**社区**山**号**房产证,以5分的月息从龚某某(男,32岁,住广水市**镇)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5万元。龚某某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0.25万元后,实际付给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4.75万元。后龚某某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房产证属虚假伪造,得知受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8、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聂某某持伪造的鄂D*****“宝马520”轿车的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以4分的月息从龚某甲(男,37岁,住广水市**办事处**路)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支付第一月利息人民币0.4万元。后被告人聂某某以处理该车违章为由将车开走,又抵押给其另一“大众帕萨特”轿车,后该车在武汉被人开走,龚某甲报警后得知受骗。

9、2018年8月31日,聂某某持伪造的鄂A*****“奥迪Q5”的车辆登记证书,以此做抵押,从郝某某(男,58岁,住广水市**医院附近)手中骗取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郝某某从他人处得知被告人聂某某有多次借钱不还且逃匿的行为,即给被告人聂某某打电话,此时已无法联系,郝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聂某某在深圳市一地铁站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聂某某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应山安鑫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汽车注册登记证、汽车租赁合同及符件、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建设行银个人账户交易明、委托典当书、借条、鄂D*****宝马车行驶证复印件、彭某某提交的材料清单、韩某某提交的证据清单、郝某某提交的证据清单、匡某某提供的借条龚某某提交的证据清单、龚某甲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四张、彭某甲提供的借条及证据清单、胡某某提交的委托书、协议书及附件、汽车登记信息,行驶证、鄂D*****宝马轿车登记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保执行裁定书、临时户籍证明、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荆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城郊办事处富康社区情况说明、广水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科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广水市房产管理局证明、广水市应山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所查询证明、广水市国土局土地登记审批表、银行查询结果、汽车销售发票、融资租赁协议、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营业执照、彭欢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屏;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彭某乙、尚某某、曹某某、代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丁某某、彭某某、郝某某、匡某某、龚某某、龚某甲、胡某某、彭某甲陈述;4. 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想,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蓬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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