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4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9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024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吴兰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司成都分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担任**专员,负责对公司的对外个人贷款进行催收。

2019年1月至4月,聂某某擅自使用上级人员的工号登录系统,调用2018年的客户还款流水(该部分流水系客户进行还款后没有进行备注,公司系统未能自动匹配而留在对公账户中),对自己催收客户中尚未还款的客户虚构还款记录,从而骗取公司根据催收业绩而计算的绩效奖金。其中,聂某某共造假骗取公司绩效奖金14759元。2019年9月19日,聂某某在本市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案发后,聂某某向公司退赔人民币30124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联系电话:1336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