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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大道**号**城**期**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门**号**幢**室)。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聂某某以在本市玄武区**广场开设的**店为依托,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编造其继续开店需要资金的事由,让被害人董某某在信捷公司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00元给其作为开店资金,并承诺由其每月偿还分期贷款1818元。被告人聂某某从董某某处获得25000元后,仅偿还了一期贷款1818元,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还款,后又以偿还信捷公司贷款的事由,继续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钱款13000元。上述骗取款项,被告人聂某某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736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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