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邓锐(另案处理)于2016年12月,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英利国际大厦成立重庆益佰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益佰嘉公司),以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客户,虚构零首付车贷等贷款服务项目,以低利息、无抵押、先息后本为引诱,诱骗被害人到益佰嘉公司面谈,宣称与各银行、汽车销售4S店等有合作和特殊渠道,对被害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虚假审核,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根据随意审核的可购车型和贷款金额,收取5%至10%不等的保证金。电销人员、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总监等逐级根据业绩按照比例提成。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后,邓锐等人并不为客户贷款提供任何帮助和服务,而是不断编造理由拖延贷款发放时间,占有被害人的保证金。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7年5月进入益佰嘉公司,在明知公司提供虚假贷款服务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提成,仍通过电话联系潜在客户,通过电销或面谈的方式骗收被害人保证金。经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聂某某伙同他人骗取郑某某等5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8170元。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在本市渝中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聂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商资料、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黄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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