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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月2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押回,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玩电游赌博欠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巨额债务。2015年3月16日至5月4日期间,聂某某以伪造的与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窗劳务承包合同》,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合伙,以向承建方交押金、购买设备为由,从周某某处骗取73000元。2015年7月2日,聂某某用从刘某某处租来的比亚迪小车,伪造了所有人为其表弟彭某某的行驶证,以用比亚迪小车抵押的方式,骗取周某某的借款18000元。事后,聂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条、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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