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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某在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主播易某某的经纪人,负责通过微信代替主播易某某与刷礼物的粉丝交流,以此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聂某某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其仍利用其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并且冒充易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索要彩礼、交房租、还支付宝借呗、买衣服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财物。被害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岭、**村等地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转钱给聂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聂某某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000 元。后来被害人张某某发觉被骗,被告人聂某某退赔了4220 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聂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3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自首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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