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左右,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聂某某购买300元钱的冰毒,并先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发给聂某某200元钱,23时左右聂某某在乐山市中区王河小区芙蓉兴盛超市外将一小袋冰毒交给了邓某某,并拿200元现金给邓某某,让其再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邓某某下车后通过微信红包发给聂某某300元钱。23时许,民警在芙蓉兴盛超市内抓获邓某某,当场从其右边裤包内查获购买的冰毒可疑物1袋,净重0.52克。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民警在市中区世豪广场小区1栋楼道内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当场从聂某某所穿外套左侧内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袋,净重1.29克。民警向聂某某亮明警察身份后将聂某某带到地下停车场准备上车时,聂某某企图逃跑,民警田某某、欧某某立即对其进行控制,遭到聂某某暴力反抗,造成民警欧某某左手中指受伤。民警控制住聂某某,将其带上车坐在后排中间,车辆行驶至乐山市中区岷江三桥靠近翡翠国际附近路段时,聂某某挣脱约束其双手的约束带,企图去抓前排驾驶员的方向盘,并扬言要和同车民警同归于尽。同车民警杨某某、实习生鲁某某、任某某立即制止,对聂某某进行控制,在控制聂某某的过程中,聂某某暴力反抗,咬伤杨某某左手手背、任某某右手手背、鲁某某右手手背,并踢伤杨某某右小腿。
经鉴定,扣押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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