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6次去到博罗县**街道**村路口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毒品(俗称“奶茶”)贩卖给吴某某。2020年5月8日,聂某某主动到博罗县公安局义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雨亮
检察官助理:何永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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