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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贩卖毒品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聂某某在德庆县**镇,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某。同年12月2日,被告人聂某某在德庆县**小学附近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依法从被告人聂某某身上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73克,依法从陈某某身上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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