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1年08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108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沧州任丘市**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聂某某与孙某某举行婚礼,并于2003年10月16日在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2月份,被告人聂某某在没有与孙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在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共同经营“*****火锅鸡”饭店,并与王某某及王某某女儿在该饭店二楼共同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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