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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在淘宝网站注册名称为“**数码”的网店,从手机二手市场购买旧的二手vivo手机、vivo商标标识的后盖后进行维修和翻新,将翻新手机贴膜并重新包装入新的手机盒后在“**数码”的网店以正品进行销售谋利,其主要就是经营vivo品牌的vivoY66、vivoY67、vivoxX9s、vivoV3、vivoY55等各种型号的手机。

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社区**栋**号房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vivo翻新手机9部、vivo二手手机4部,以及标有vivo商标的包装盒、手机后盖、手机屏幕若干以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翻新手机、手机包装盒、手机屏幕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聂某某在淘宝网上实际交易总额为人民币523059.96元;现场查获的9部翻新vivo手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4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翻新手机、vivo二手手机、包装盒、翻新工具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聂某某身份信息等情况、抓获经过、销售数据、物流寄件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 涉案财物:vivo翻新手机10部(含被害人提交的1部)、vivo二手手机4部、以及vivo商标的包装盒、手机后盖、手机屏幕若干以及翻新工具一批等物品随案移送。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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