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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市,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市***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等4人涉嫌虚开发票罪、刘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分别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审查,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企业名录信息和空白发票,并通过打电话、微信方式联系有意购买发票的人,根据用票方要求,利用自己购置的打印机非法制造并出售票面额累计480余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余份。

1.2015年,刘某某(已作不起诉)挂靠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2018年补交税款时,因营改增后需成本发票报账。2018年8月份,刘某某给付10万元税款让在其工地干活的任某某(已作不起诉)找人虚开票面税率为3%、票面金额为330余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普通发票。任某某找到杜某某(已作不起诉)、杜某某找到朱某某(已作不起诉)、朱某某又找到马某某(已作不起诉)帮助开具发票。之后,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聂某某,以票面税率1%的价格花费3.0264万元在聂某某处购买了“购买方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兴安盟**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矿产品经销处”的税率为3%、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32.64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被告人聂某某开具发票后,将发票邮寄至马某某处,马某某将发票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又交给杜某某、任某某,任某某最后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取得发票后邮寄至其挂靠公司后被告知,其开具的发票为假发票无法入账。发票购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具发票销售方兴安盟**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矿产品经销处无任何实际业务经营往来。

2.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韩某某(已作不起诉)询问其是否需要代开发票,韩某某以票面0.8%的税率价格、花费2万元在聂某某处购买票面税率为3%、票面金额为152.11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份(发票尚未入账)。发票购买方兴安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发票销售方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经营往来。

经查,聂某某从中共非法牟利5万余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鉴定,聂某某出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案发后,朱某某、马某某及聂某某近亲属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移送物品照片复印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截图、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吴某甲、吴某乙等4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等7人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余份,票面金额4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单页材料1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打印机一台、违法所得款103246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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