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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住娄星区**街**栋**楼**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将有吸毒嫌疑的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并从其居住的娄星区**街**栋**楼民房内起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15.13克。

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毒品收缴收据、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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