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务农。2020年5月19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聂某某在博山区**镇**村自家的猕猴桃园内种植罂粟502株。经过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02株疑似罂粟植物均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晓

                                  检察官助理:宋金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