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路**号,现住沂南县**路**段**路东。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聂某某超越采矿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在沂南县**镇**矿区内超层开采水泥配料用石英砂岩矿13.17万吨,违法所得204.135万元。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2月14日主动缴纳违法所得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9296****。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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