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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聂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园**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19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聂某甲经其丈夫卢某某介绍、推荐在南宁市良庆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告人聂某甲加入该组织后上线系卢某某、刘某,以聂某乙、吴某某、孔某某、段某某等人为下线发展伞下成员,并于2018年5月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聂某甲伞下传销人员段某某等人已达老总级别。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聂某甲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经传销人员卢某某介绍、推荐在南宁市良庆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告人段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上线系聂某甲、卢某某,并以妻子戚某甲、陈某某、戚某乙、李某、刘某某等人为下线发展伞下成员,被告人段某某随着剩下人员增加于2018年7月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绘传销组织网络图、涉案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某、卢某某、刘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丙”、“某某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段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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