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村****屯,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5日被农安县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村****屯,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8月25日被农安县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告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石某某与聂某丁因承包工程事宜产生纠纷,聂某丁将工程使用的顶管机拉到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旺旺集团南侧。2018年7月7日22时许,田某某、谷某某、王某某、安某某四人雇佣吊车到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旺旺集团南侧欲将设备顶管机拉走顶账,聂某丁雇佣的工人高某某发现后告知聂某丁的亲属聂某乙。被告人聂某乙到现场后与田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在顶管机上阻止谷某某、王某某拉机器而厮打在一起,聂某乙、王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摔落到地上,致王某某腿部受伤。被告人聂某乙起来后用拳脚分别对谷某某、王某某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聂某甲闻讯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聂某乙分别殴打谷某某、王某某二人。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聂某丙、石某某、安某某、路某某、代某某、聂某丁、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谷某某陈述;
4、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聂某乙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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