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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聂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聂某甲,诨名:“聂小毛”,男,1966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乙,诨名:“聂二佬”,男,1956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6时许,居住在桃源县**镇白洋坡石场附近的聂某甲窜至石场盗取一个五米长的梯子时,发现该石场杂物房内有钢制滚筒、槽钢。当日下午,聂某甲与其兄聂某乙合谋,共同窃取该石场的滚筒、槽钢出卖,约定由聂某甲负责实施盗窃,由聂某乙负责藏匿赃物与出卖,违法所得由二人平分。

聂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2日晚上,三次潜入该石场盗并取滚筒25根;5月31日晚,盗取槽钢2根,后将赃物藏匿于聂某乙房屋屋后。聂某乙先后两次(聂某甲参与第一次)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将该批赃物卖给本县陬市镇下街经营废旧收购业的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二人各分240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木梯子一个市场价值为125元;槽钢、滚筒市场价值共计2279元。聂某甲、聂某乙二人分别于2020年6月8日、6月9日在桃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廖某某、郭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5、被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聂某甲、聂某乙均系主犯,但聂某甲的作用大于聂某乙,二被告均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判处拘役二至五月刑罚,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泽银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取保候审。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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