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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聂某乙等6人开设赌场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聂某甲,绰号“**”,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聂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丙,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聂某丁,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聂某戍,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戍、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聂某甲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开设赌场,以“三公世界庄”的形式赌博,每天有十至三十人左右参赌,每天抽头渔利700元至3000元。被告人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戍、郭某甲等人在赌场工作。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达80000元,被告人聂某乙分得人民币约6000元,被告人聂某丙分得人民币约12000元,被告人聂某丁分得人民币约5000元,被告人聂某戍分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郭某甲分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扣押笔录、清单;(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戍、郭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翁楚钊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丙、聂某丁、聂某戍、郭某甲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被告人聂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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