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011972********,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现住孝昌县**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乙,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211968********,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早上7时许,因被害人沈某某欠被告人聂某甲工钱一直不接电话,被告人聂某甲便携带斧头,邀约被告人聂某乙及罗某某(另案处理)到沈某某家,被告人聂某甲把沈某某家门踢开,后用斧头吓唬沈某某,被告人聂某乙见沈某某没有穿衣服,用手机给沈某某拍裸照,以达到向沈某某讨要工钱的目的。经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75元。
被害人沈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聂某乙及罗某某离开,被告人聂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斧头一把、小米手机一部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5.指认辨认笔录;6.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7.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为讨要工钱,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破门进入公民住宅,并以拍裸照相威胁,以达到讨要工钱的目的,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甲现住孝昌县**街**号,联系方式1347652****;被告人聂某乙现住孝昌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99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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