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月,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与西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了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同年3月13日,**公司派出三辆商混车向医院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人聂某甲以医院的商混供应没有交给其堂哥聂某乙承揽为由,驾驶一辆黑色奔腾越野车斜停在聂河村的南北路中间,致使**公司的商混车及其他社会车辆无法通行。两三天后,聂某甲又带人来到医院工地滋事,要求医院负责人聂某丙将商混供应交给其堂哥聂某乙承揽。同年3月25日,医院负责人聂某乙被迫与聂某乙所在的西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2016年5月份,**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在施工建设空调井的过程中,被告人聂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多次到医院工程部办公室强行要求医院将空调井项目交给其承揽。同年6月1日,医院被迫将空调井项目交给聂某甲介绍带来的西安市长安区**钻井队施工建设。
2018年12月9日10时许,**中医医院工人在医院西边的河道边扎围栏时,被告人聂某甲以医院扎围栏的地方不属于医院为由阻挡施工,将医院在河道边栽的六个铁桩推倒后离开现场。随后又在医院办公室与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推搡,后被在场人员劝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聂某丙的陈述;
4.证人聂某丁等证人证言;
5、医院毁坏清单、强揽商混情况说明;
6、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凿井工程合同书、**钻井队水井预算单;
7、收款收据、领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电子卷宗光盘叁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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