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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寻衅滋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聂某甲与其父亲聂某乙(已故)在博罗县**街道**塘**修车店后面,占用被害单位惠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土地搭建一间铁皮屋。2019年1月24日,**公司因拆除该铁皮屋与聂某乙发生矛盾纠纷,致聂某乙受伤。同年4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百通公司一次性补偿聂某乙925800元,聂某乙需无条件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归还**公司。聂某乙于当日收到上述款项。同年4月8日,聂某乙妻子郑某某因病死亡,聂某乙、聂某甲以郑某某的死亡与1月24日的纠纷有直接关系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并拒绝搬迁。同年6月28日至7月22日,**公司先后四次组织人员到上述地点施工,均被聂某乙、聂某甲二人强行阻止,其中,聂某乙用石块打砸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聂某甲用身体阻挡机械设备和恐吓工作人员,导致四次施工均无法进行,并致工作人员孙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多次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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