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聂某甲(曾用名: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大道“**”小区**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赤壁市范围内通过放高利贷牟取非法利益,并先后纠集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讨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要分子,向某某、王某某、谢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谢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聂某甲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聂某甲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二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6日20时许,向某某打电话告诉被告人聂某甲他在赤壁市李某乙经营的农庄向魏某甲催讨借款,魏某甲拒绝还钱还斗狠。聂某甲要向某某盯住魏某甲,并打电话将此事告诉李某甲。李某甲随即邀约王某某、杨某某携带二把砍刀开车赶到农庄与向某某会和。在李某甲授意下,杨某某持刀进入农庄朝魏某甲手部、脚部连砍数刀,向某某抱住魏某甲阻止其摆脱,魏某甲的弟弟魏某乙见状欲上前制止,被王某某等人强行拉住,杨某某将魏某甲砍倒在地直至无法反抗。之后,李某甲、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魏某甲的伤情构成四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
2、被告人聂某甲与谢某甲、谢某乙欲找龚某甲讨要其所欠徐某某的借款。2017年9月12日14时许,谢某甲要求戴某某电话联系其姐夫龚某甲到赤壁市**路口商谈还款事宜。陈某某与徐某某、吴某某闻讯后来到该路口,龚某甲、龚某乙、戴某某随后也开车赶到。双方见面后,徐某某与龚某甲为借款是否清偿产生异议继而发生争吵,随即对龚某甲进行殴打,龚某乙、戴某某在进行劝阻时也遭到聂某甲、陈某某、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的追打。随后,谢某甲指使陈某某、谢某乙、吴某某等人持铁锹将龚某甲等人开来的鄂L69F97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甲级;被害人戴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乙级;被害人龚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丙级;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7764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聂某甲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损毁照片、报修单、发票、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谢某甲、李某甲、魏某丙、吴某某、龚某丙、李某某、王某某、向某某、陈某某、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乙、龚某甲、戴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聂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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