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贵溪市**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贵溪市**镇。2020年3月10日该项目正式动工,**镇**村**组村民因对征地补偿款不满,理事长聂某乙、被告人聂某甲等人多次到项目工地阻工,后被镇政府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回,项目部与聂某乙、聂某甲约定**项目不允许聂家村村民承包,但项目部需要小工,可以优先考虑聂家村村民。2020年5月间,被告人聂某甲多次找到**项目总监李某甲、项目经理李某乙,以自己是本村村民,若不给其工程做就阻工相威胁,先后要求李某甲、李某乙将**项目升压站围墙工程、电控楼外墙刮白工程、环形水泥路工程交由其承包,李某甲、李某乙因担心聂某甲阻工,影响工程进度,被迫将这些工程交由聂某甲承包。经结算,聂某甲强揽的**项目升压站围墙等工程总数额计87294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务用工结算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李某丙、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迎红
检察官助理:陈佩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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