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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拒不执行裁定罪)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聂某甲(小名聂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城市**栋**号。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开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黔012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人聂某甲与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调解:“聂某甲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某某借款4万元”。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以聂某甲未按期还款为由向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次日,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执306号之一裁定,裁定冻结聂某甲账户内存款40580元,同时向聂某甲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9年8月23日,该院以聂某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9)黔0121执306号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被告人聂某甲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聂某甲因拒不履行该生效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3日,聂某甲办理结婚酒,收取礼金共计人民币70500 元,除去办酒席开支21000元,尚余49500 元属聂某甲的合法财产,但聂某甲未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发生变动情况,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私自将结余的49500 元另作他用。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聂某甲在开阳县城关镇毛稗田小区的马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开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受案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开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8份((2019)黔0121执306号、补正裁定及(2019)黔0121执306号之一至之六)、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执行谈话笔录、城市和谐酒店截图、对账单、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平

检察官助理:刘前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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