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聂某甲,曾用名聂**,男,1967年5月6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甲伙同聂某乙(已被判刑)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高铁南站后面的池塘边,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20包鸭饲料,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证言;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剑平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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