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聂某甲,别名聂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镇***村为给无房屋村民集资盖房解决村民住房问题成立住房小组,被告人聂某甲为该村住房小组下属理财组副组长,负责收取村民集资买房款并给承建方结账,聂某甲沉溺于网络赌博,于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先后将村民住房款1618953.97元用于网络赌博,后在承建方的催要下,自己卖房抵账898000,现聂某甲还有720953.97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集资盖房款用于网络赌博,且无法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甲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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