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决定逮捕,同年11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聂某甲以为曹某某承揽晋城市阳城县町店村锅炉业务需要给该村**王某某3万元好处费为由,诱骗曹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在我市农村信用社给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聂某甲儿子聂某乙,账户为62128050200********)内打款3万元。后被告人聂某甲收到钱款后该村锅炉业务无法进行且王某某并未收到好处费,被告人聂某甲至今未归还所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秀云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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