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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聂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室,现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并处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聂某在九江市武宁县新宁镇夏柳村移民新村旁水库对面山上棚内和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关山村胖姑餐馆旁废弃垃圾厂房内,邀集卢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摇“骰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聂某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聂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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