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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禄彬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聂禄彬,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路工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禄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聂禄彬与朋友在泸县玉蟾街道“巴蜀生态烤鱼”饭店吃夜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与蓝某某、胡某某三人来到该饭店在聂禄彬邻座就坐吃夜宵。聂禄彬与李某某二人此前相识,系普通朋友关系。聂禄彬认为李某某到场未与其打招呼,便心生不满与李某某产生口角,后从左侧裤袋摸出一把小刀上前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聂禄彬持刀将将李某某左手手腕割伤。案发后,被告人聂禄彬逃离现场,李某某被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聂禄彬被泸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聂禄彬在叙永县高速路口被设卡盘查的当地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禄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禄彬逞强好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禄彬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禄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禄彬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禄彬现被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视听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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