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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绍茂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聂绍茂,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绍茂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聂绍茂驾驶车牌号苏******“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往镇雄县**方向行驶,途经镇雄县**路段时,将行人宋某某撞倒后逃逸,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镇雄县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绍茂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绍茂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绍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聂绍茂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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