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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继庆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06号

被告人聂继庆,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继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聂继庆在东莞市**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8日3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座楼下,见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9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2.2019年7月31日4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楼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2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3.2019年8月1日5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大禾新区1巷11号住宅,见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停放在该处楼梯间,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4.2019年8月5日5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楼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5.2019年8月5日6时许,聂继庆来到**镇龙眼社区龙眼六路37号,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900元)停放在小巷子里,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2019年8月16日11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巷**号**房将聂继庆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继庆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继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继庆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19年1227

附:1.被告人聂继庆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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