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继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聂继庆在东莞市**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8日3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座楼下,见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9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2.2019年7月31日4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楼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2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3.2019年8月1日5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大禾新区1巷11号住宅,见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停放在该处楼梯间,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4.2019年8月5日5时许,聂继庆来到**镇**社区**路**大厦楼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处,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5.2019年8月5日6时许,聂继庆来到**镇龙眼社区龙眼六路37号,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900元)停放在小巷子里,于是趁四周无人,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
2019年8月16日11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巷**号**房将聂继庆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继庆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继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继庆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1.被告人聂继庆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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