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聂聪,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2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聪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聂聪和辜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组织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赚钱,由辜某某负责出资,聂聪负责卖淫场所管理,杨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小姐。后辜某某出资租赁仙桃市**酒店的部分客房,聂聪、杨某某以“鼎红会所”名称在此处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及境外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三人还约定按股份比例对卖淫活动的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其中,辜某某占股50%,聂聪、杨某某各占25%。期间,本市男子熊某某、谢某某、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先后受聘在“鼎红会所”工作。熊某某、谢某某负责“鼎红会所”的收款、记账、考勤等工作,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负责联系介绍嫖客到“鼎红会所”进行嫖娼,并为卖淫嫖娼活动盯梢放风,聂聪等人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模式给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发放经济报酬。2019年1月6日23时许,卖淫女段某某、毕某某在“鼎红会所”房间内,与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还从“鼎红会所”其他房间内查获卖淫女5人,其中越南籍卖淫女1人。
案发后,被告人聂聪于2019年8月12日主动到海南省儋州市第一看守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对讲机等物证;2.员工考勤表、营业记录表、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毕某某、施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同案人辜某某、熊某某、谢某某、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聂聪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聪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聂聪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聂聪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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