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聂虎,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2月、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几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聂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 、2020年5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9日夜,被告人聂虎至本区程桥街道**东路**号**新苑**幢**单元**室,进入被害人翁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0余元; 2、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聂虎至本区雄州街道**路**号站前**楼**单元**室,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叶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聂虎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吉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虎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所室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聂虎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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