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聂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娄底市**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租住于娄底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辉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9日至4月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7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辉系娄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欠债众多。
2019年4月,被告人聂辉向王某某介绍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座**房要出售,王某某看房后比较满意,在聂辉的催促下先后交纳购房款人民币52.58万元给聂辉,聂辉收款后未与原房主对接买房事宜而是将购房款用于偿还借款。同年5月21日,原房主以79.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因迟迟未见动静,王某某多次催促聂辉办理购房事项,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下,聂辉于2019年8月8日与王某某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在2019年8月24日前为王某某办理**住宅过户事宜,否则退还房款。直至案发,聂辉仍未退还王某某购房款。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聂辉的堂弟聂某丙在娄底购买了娄底市娄星区**路**家园**栋**房屋,委托聂辉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准备将房子抵押后贷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给原房主张某某。聂辉曾因资金周转以聂某丙购房需要过桥资金的名义向龚某某借款20万元,为偿还借款,2019年6月,聂辉根据聂某丙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通过变造手段将聂某丙提供的房主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改为龚某某,由龚某某充当卖方,以买方卖方分别办理手续的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扶青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扶青南路支行”)为聂某丙办理了20万元的二手房抵押贷款。后银行根据流程将20万元打入“卖方”龚某某的账户(聂辉用该贷款归还了龚某某的借款),2019年7月5日,聂某丙因未收到银行的贷款,无法支付原房主张某某的房款,遂找聂辉讨要说法,聂辉见事情败露,便凑了7万元还给聂某丙。2019年9月4日,聂某丙的父亲聂某甲在邮储银行扶青南路支行向银行讨要说法,银行通知聂辉、龚某某到场后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聂辉带回公安机关。
综上,被告人聂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不动产复印件、银行转账单据、房主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欠条、补充协议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聂某甲、聂某乙、朱某某、李某某、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辉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的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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