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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龙辉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聂龙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龙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聂龙辉与被害人冷某某签订提供股票配资账户协议,约定被害人冷某某出资400万,被告人聂龙辉负责配资1 600万,被害人冷某某于当日支付1万元保证金。后因账户资金问题,被告人聂龙辉与被害人冷某某口头变更协议内容,约定被害人冷某某出资200万元,被告人聂龙辉负责提供2 000万元配资账户。后被告人聂龙辉联系袁某甲提供200万配资1 800万元的股票账户。同年2月17日,被害人冷某某转账200万元至被告人聂龙辉银行账户,被告人聂龙辉将其中100万元转至袁某甲账户。因被告人聂龙辉提供的账户不符合约定要求,被害人冷某某于当日要求退款。在被害人冷某某要求退款后,被告人聂龙辉将剩余100万元于当日陆续转走,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个人借款、家庭开支等,并将配资方陆续退还的45万元转走。

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屏村宏桥商场门口将被告人聂龙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聂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龙辉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龙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鹭颖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聂龙辉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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