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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职某某危险驾驶案)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职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焦作市马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乡**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职某某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客车从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返回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小区住处,在**小区门口因琐事与小区防疫检查人员发生口角后被举报。经鉴定:职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职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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