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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职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职某某,曾用名职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村*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4时55分,被告人职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豫H****低速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镇**线***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职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3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职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职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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