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374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肇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肇某某利用借住在绥中县**镇**村刘某某家的便利条件,趁刘某某的手机在炕上充电无人看管之机,利用手机微信扫码功能将刘某某微信零钱账户上的65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肇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肇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康琪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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