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13号
被告人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满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底,被告人肇某某在本市凤城一路南康新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小包冰毒(约0.58克)。
2、2016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肇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的电话欲购买300元的毒品,二人约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二路赛格电子商城楼下见面交易,当二人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从犯罪嫌疑人肇某某身上查获一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0.580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5.扣押清单;
6.毒品鉴定报告;
7.被告人肇某某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肇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肇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肇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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