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肈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由扎兰屯市中和镇兴隆村二组自家出发前往兴隆村九组刘某某住宅,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报警至扎兰屯市中和派出所,民警对肈某某进行盘问时发现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遂移送至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18mg/100ml。
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丽梅
附件:
1.被告人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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