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肉某某,男,于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现住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0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未遂)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肉某某与被害人阿某某一起到**团**连柏油路东侧渠道边烤火喝酒。期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肉某某欲夺取被害人阿某某的手机,遂用空酒瓶击打被害人阿某某的头部后脑并致使其倒地,然后继续殴打被害人阿某某的头部和面部,并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防盗门钥匙划伤被害人阿某某的喉咙。其后,被告人肉某某发现被害人阿某某鼻子流血并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就将他从案发现场拖到旁边的农田里。随后被告人肉某某从被害人身上抢走一部**牌**型号的手机后逃跑。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补充鉴定),手功能丧失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殴打被害人致使其无法反抗后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依明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址: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21495****。(保证人:玉某某,住址:**团**连,联系电话:1839945****)。
2.案卷材料四册,物证:白酒空瓶一个、四把钥匙、一辆豪爵牌男士两轮摩托车,视听光盘两张。
3.取保手续,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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